省人防办 一、健全法规,加强领导是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强有力的保证 (一)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使防空地下室依法建设更具操作性。《人民防空法》颁布施行后,我们通过学习贯彻,在人防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上有了新的理解和转变,从单纯靠国家拨款建人防工程的认识上进一步看到城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重要性,增强了抓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通过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协调工作,省人大九届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实施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人防工程建设的难点问题上力求有所突破。该法共30条,其中直接涉及工程建设的条款就占了11条,特别是防空地下室建设条文方面,从建设范围、具体标准、审批权限划分、相关审批部门责任、设计要求、质量监督、易地建设费缴纳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全省十六个地州市依据《办法》和《实施办法》,都先后制定了本级贯彻的实施细则或意见。1999年7月,经省政府领导批准,省办召开了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座谈会议,对“九五”以来全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进行了总结,研究落实措施和办法,依据我省人防工程建设实际提出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以建为主、以收促建、收建并举”的指导原则,明确了“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工作原则,强调了人防部门主管防空地下室工作的职能作用,制定完善了有关管理规章,使全省各级人防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增强了信心。2000年以来,省政府先后在《关于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的决定》和《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中,以省政府令颁布,明确保留了人防单建式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以及人防工程的拆除的审批事项,使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在法律规定、政府职能、部门职责等方面进一步理顺了关系。 (二)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力地促进了工作开展。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召开后,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加强了对全省人防工作的领导,省委每年的议军会,国动委会议都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议题进行研究部署。2000年12月7日第55次省长办公会议上,专题研究贯彻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明确了全省16个地州市,9个国家人防重点城市,36个省级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机构单独设置的规定;并提出在“十五”期间,省政府每年从地方财政中补助人防经费800万元,用于人防建设项目配套补助;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下发后,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高度重视,于2001年10月18日制定了贯彻《决定》的实施意见,其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并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确定下来。省政府分管人防工作的李汉柏副省长定期不定期听取人防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全省人防工作重大问题,多次在全省人防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重要作用。今年二月,国家两委两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下发后,李副省长亲自批示转发全省执行,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具体实施意见,对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积极主动沟通协调,落实成效明显。省和各地州市职能部门从国防建设大局出发,从不同角度和侧面给予全省各级人民防空工作特别是工程建设极大支持帮助。如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积极为人民防空工作排忧解难,凡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有关问题,及时组织协调或批复,不扯皮不推诿,解决实际问题及时果断。1999年到2002年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经过了三次调整核定,都是在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领导和机关共同参与调研下形成的。 二、通力协作,依托市场,是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重要条件 (一)依托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严格项目审批程序。近几年来,我们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注意借助规划、计划、建设、财政和物价等部门的行政权威,尤其是计划、规划、建设部门长期形成的在民用建筑项目审查中的有效制约手段,把防空地下室审查纳入其初步设计审批范围,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从我们参加十几次全省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情况看,计划、建设等部门都比较尊重人防部门的意见,尤其涉及到防空地下室建设问题,都是由人防部门说了算,如省政府办公大楼建设从立项开始,人防部门一直参与其中工作,按人防要求由政府投资建设两层防空地下室。昆明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福林广场防空地下室,平时作为地下停车场。较好地缓解了广场停车难等矛盾。我们除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设计规范,对防空地下室进行强制性审批外,还选派懂技术、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的工程技术人员到规划和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参与联合办公,设立人防“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审批窗口。现在我省部分重点城市都把“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审批纳入整个建设程序审批之中,使这些城市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查和易地建设收费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 (二)运用多种形式,拓展防空地下室建设途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人民防空事业的需要,不断实践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逐步探索并形成了人防工程建设新模式。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我们采取选定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运用招商引资的形式,由投资方自筹自建,平时组织开发使用与管理,收益归己,战时由政府统一调配使用。1998年昆明市政建设集团结合昆明市金碧路旧城改造,既修建了人员掩蔽工程,又修建平战两用金马碧鸡地下商场城;1999年,外资企业昆明柏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三市街结合房地产开发由省人防部门审批自建防空地下室,作为自选大型超市和停车场使用,已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总量逐年增加,质量不断提高。昆明、曲靖、个旧、大理等城市基本达到“该建建到位,该收收足数”的要求。 三、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是搞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依法行政,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方面,我们注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抓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颁布实施前,我省一些地区和部门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尤其是土地出让和旧城改造项目中,将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不收或少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作为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针对这类严重影响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行为,我们依据省《实施办法》中有关对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划、报建程序、审批权限、设计要求、质量监督、竣工验收、部门职责、易地收费等一系列具体规定。在坚持“以建为主,以收促建,收建并举”的原则下,一九九九年以来我们与省物价局、省计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制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重新制定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三个规范性文件,这对于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收费工作,保证全省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落到实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多年来的实践使我们深刻体会到,政策法规建设为我们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有力保障,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了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 (二)抓好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依据省《实施办法》规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不足1000万元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由所在省辖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从执行《实施办法》规定以来,我办独立或参与省计委、省建设厅审查大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项目XX个。通过审查,确定每个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是否符合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地下室设计规范等。同时,我们有重点的跟踪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图纸施工,使用的设备和建筑材料是否符合防空地下室的质量要求。由于审查程序严谨合理,层层把关,基本杜绝了“跑、漏”现象。 (三)抓好以防空地下室为重点的执法检查落实。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人防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内容。《人民防空法》施行七年来,我们针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落实难度大,管理范围广等特点,把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作为执法重点之一。目前,全省人防系统通过法制部门举办执法培训10期,受训人员近300余人次,省和部分地州市人防办处以上干部通过省法制局组织的法制督察培训取得高级法制督察资格。为规范全省人防执法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省办制定出台了《云南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规定》,促进了各级人防部门的执法开展。昆明、曲靖、大理、个旧等国家人防重点城市还分别统一了《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检查现场笔录》、《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通知》、《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补交通知书》、《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多种执法文书,使人防的执法行为要件更加规范。